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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市内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流程 (试行)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7-24
  • 发布者: 管理员
  • 来源:本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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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使用范围:

  长沙市内危险废物转移,在正常申报、运行电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下,可不填写纸质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。

  跨市转移危险废物时,仍采取纸质版、电子版联单并行的方式,待省厅正式通知后再全面使用电子联单。

  1、注册、申报。未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(网址<http://hunan.swmc.org.cn:8090/edpgf_nmg>)注册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,首先需向属地环保局申请注册码,然后按以下流程申报年度报告:注册→填报企业基本信息→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情况(即年报)→环保部门审核;

  2、备案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前(至少提前1天),在系统“电子联单管理”处备案转移计划,不同种类的废物分开填写。上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营业执照、收集或处置、利用合同、运输车辆相关证明、运输合同、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等相关电子件,最后点击备案;

  3、填领电子转移联单。转移计划备案完成后,转移的当天在“已生效的转移计划”中点击相关接收单位名称,可填领此次需要转移的危险废物联单,将重量等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,将此份联单打印3份盖单位公章,1份自行存档、1份转移之日起3日内交移出地环保局、1份随运输车辆流转到经营单位。转出台账需分转移计划批次(如申报的转移计划单次即可完成不需分批次)按实际转移的日期汇总备查(基本要求见附表1,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);

  注意:若出现系统不能正常使用、停电、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在转移的当天填领电子转移联单的(需由产生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、代码、数量、接收单位等信息,盖单位公章后随车流转至经营单位),可在转移完后使用“联单补录”功能将之前转移的情况补录进去,同样需要打印3份出来,1份自行存档、1份交属地环保局、1份交经营单位。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补录;

  4、运输单位确认。运输单位接收到产生单位交付的危险废物,确认无误后,应及时(2日内)在系统的相应产生单位发起的转移联单上确认接收;

  5、经营单位确认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接收到该批次危险废物后(将随车流转的联单与流转完成的联单、过磅单一并存档),应仔细核对,确认无误后及时(2日内)确认接收相应转移联单,并将流转完成的电子转移联单打印4份,盖单位公章后,与该批次危险废物的过磅单(也需4份)一起交付相关单位:1份自行存档、1份在接收之日起2日内交接收地环保局、1份接收之日起10日内交产生单位、1份接收之日起12日内交移出地环保局。转入台账需按实际接收批次汇总备查。

  注意: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到该批次危险废物后,发现电子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所填重量与过磅重量有误差,可将电子联单上的重量修改成过磅重量(直接点重量信息可进行修改)。

  附件:长沙市内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流转图

  长沙市内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流转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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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备注:

  每批次的危险废物转入/转出需存的资料包括:该批次转入/转出汇总表、仅产生单位填写后的电子联单、流转完成的电子联单、过磅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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